2022-04-30 11:12:00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據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系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該規定是基于當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基本國情,在城鄉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背景下制定的。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將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區分城鄉居民分別計算,而是統一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標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使農村居民能夠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紅利,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能夠更為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利益。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改變了以前對城鄉不同戶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
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也能極大減輕當事人訴累,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以往在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須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應采用城鎮居民標準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賠償權利人為證明應當適用城鎮居民標準,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法院也需要投入較大精力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統一后,極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舉證難度,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來源:農民日報
編輯: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