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14:35:25
動物防疫法修訂
來看看有哪些改變!
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有什么亮點?又有哪些變化呢?一起來看看。
哪些動物防疫適用這部法律?
法律規定,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適用本法。
而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亮點一:著力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動物防疫法律體系。
兩個“調整”。動物防疫的方針由原來“預防為主”調整為“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礎上,推動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
動物防疫責任由原來主要由政府獸醫機構承擔調整為構建責任明確、各負其責、各盡其能的防疫責任體系。
亮點二: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
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補上,比如新增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獸醫管理兩章內容,對動物疫病凈化消滅規劃和計劃等作出了規定。
原先不完善的制度進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動物檢疫、疫情監測預警、動物和動物產品衛生防疫安全追溯機制。
原來薄弱的環節要加強,如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強化法律責任。
此外法律責任中還規定了對造成人畜共患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
一是完善動物防疫方針。根據動物防疫自身規律,借鑒國際先進做法,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基礎上加入凈化、消滅的方針。在動物防疫中增加了診療、凈化、消滅和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內容,補全了動物防疫監管鏈條。
二是完善防疫責任體系。明確生產經營主體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強化管理部門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化管理責任,理順相關部門在野生動物、實驗動物和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監管職責,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
三是完善防疫制度體系。著眼于動物防疫全程管理,調整并加強了風險評估、強制免疫、監測預警、區域化管理、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動物檢疫等制度,新增了動物疫病凈化消滅、分區防控、運輸主體及車輛備案、指定通道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規定,對生產經營各環節動物防疫活動監管實現了全覆蓋。
四是完善公共衛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增加了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規定,進一步強化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明確了野生動物疫病監測職責,加強野生動物檢疫監管工作,授權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
五是完善獸醫管理制度。專門設立官方獸醫任命制度,規范海關官方獸醫管理,調整執業獸醫報考規定,鼓勵鄉村獸醫向執業獸醫轉變,明確行業協會的職責。
六是完善防疫體系建設。調整完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定職能,落實動物防疫制度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穩定、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體系建設,配備與檢疫工作相匹配的官方獸醫,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
七是完善防疫保障措施。加強動物防疫財政保障力度,明確對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要給予補償。增加防疫人員保險、補助或撫恤、醫療衛生津貼等規定,保障村級防疫員合理勞務報酬。
八是完善法律責任設定。根據法律制度的調整和設定情況,對義務性、禁止性的條款均設定了相應罰則。從嚴設定處罰標準,增加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
修改后的動物防疫法在加強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方面做了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動物防疫法規定,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增加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集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的具體辦法。
近年來,有關方面和許多的社會公眾對于減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域禁止畜禽活體交易的呼吁日益增多,為此在修訂后的動物防疫法中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在城市特定區域禁止畜禽的活體交易。
動物防疫法修訂中對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一是明確生產經營主體和運輸主體的責任,并設定了禁止性的條款。
二是明確了無害化處理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分工。
三是明確縣鄉兩級政府對不同區域發現病死畜禽收集、處理和溯源職責,以及野外環境發現的病死野生動物的收集、處置規定。
四是明確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的制定主體和無害化處理的運行機制。
五是明確各級財政為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提供補助,以及補助標準、辦法的制定。
目前我國大多數生產經營主體的養殖方式都比較落后,動物防疫法修訂如何改善基層動物防疫體系薄弱這個短板?
動物防疫體系不健全、工作機制不暢、業務能力不強、條件保障不足等,已經成為動物防疫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和問題。本次修訂針對當前動物防疫體系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在法律層面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是維護動物防疫機構框架。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規范設定行業管理與監管執法主體,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法定責任,充實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技術支撐、指導等方面的職責。
二是穩定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在總則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在保障措施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檢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向鄉鎮或特定區域派駐機構人員。
三是加強動物防疫條件保障。在經費保障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對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凈化、消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給予補償。在條件保障方面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檢疫工作條件“。
四是提升基層防疫人員的待遇。除了表彰獎勵外,規定動物防疫人員依法享有保險、補助或撫恤、醫療衛生津貼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應保障基層防疫人員合理勞務報酬。
五是創新防疫工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支持相關主體開展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提供防疫服務,充實基層動物防疫力量,提升動物防疫活力和水平。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野生動物是許多人畜共患病的潛在源頭和傳播節點,法律如何統籌考慮家畜家禽和野生動物的防疫?如何加強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銜接?
一是利用野生動物應當先檢疫。明確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疫,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二是完善檢疫規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野生動物檢疫規程缺失的問題,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野生動物檢疫辦法,補上防止野生動物疫病傳播的短板。
三是加強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體系和工作機制,根據需要合理布局監測站點;野生動物保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預測、預報,并定期互通情況,緊急情況要及時通報。
四是染疫野生動物的處置。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野外環境發現的死亡野生動物,由所在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集、處理。
五是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本法注重建立部門間協作機制,增加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參加。
人類對自然的認識還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帶來人畜共患病的情況還有很多未知領域。
防范野生動物源頭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規定、政府要盡到職責、科學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們要樹立愛護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識,管控好自身的行為,主動抵制濫食野生動物,避免與野生動物過度親密接觸,自覺遵守疫病防控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