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14:00:00
所謂“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那么《土地承包法》對“四荒地”的承包有什么規定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所謂“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那么《土地承包法》對“四荒地”的承包有什么規定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對 “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首先,根據《土地承包法》第45條規定,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的承包,也稱“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以外的農戶、組織等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都可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目的的生產經營。
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四荒地”承包方不受區域、戶籍、單位和個人的限制。在同等條件下,當地農民可以優先承包。
最后,小編想說,承包“四荒地”后,承包方必須進行治理。承包方在承包后,必須在3年內進行開發治理,超過3年未進行開發治理的,由發包方收回,另行發包,并給予原承包方適當補償。另外,在開發治理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實習編輯:張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