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7 09:56:00
新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對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生產許可證而生產的農藥,直接判定為假農藥。農資渠道商一旦銷售假農藥,對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將予以沒收。并將按照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進行估算,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進貨臺賬和標簽上的二維碼,追查農藥生產企業,如果該企業沒有農藥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經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哪個企業聘用他們,直接吊銷那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同時,修訂后的《條例》還要求農藥標簽必須標注二維碼,一瓶農藥一個二維碼,也就是一個“身份證”。(據《河南科技報》)